近日,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利用兼职APP窃取大学生个人信息,转卖获利的案件。现在,不少大学生课余时间较为充裕,且乐意通过课余时间兼职勤工俭学,被告人郭某、李某便抓住这点,一起成立了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伙同他人以“兼职”推广手机APP软件为由,招揽许昌市区多名大学生兼职,使用个人信息注册手机APP。然后郭某、李某便通过手机APP收集大学生个人信息,并将个人信息用出售给上线人员,以此获利,仅仅两个月便违法获利共计79000余元。

最终经魏都区法院审理查明,依法判决郭某、李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二人均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二人违法所得79000余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随案移送台式电脑7台,笔记本电脑4台,手机2部,营业执照1张,印章4枚,公司纸质文件若干,手机卡230张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从以上案例我们可以看出,被告人主要打着“兼职”旗号欺骗大学生进行APP注册,再通过APP窃取公民信息进行售卖,以此达到获利目的。 现在正值暑期,是许多高三毕业生、大学生暑期兼职的高峰期,在此也提醒大家在兼职时要擦亮眼睛,不随意注册未知APP,注意个人隐私的保护。同时,在我们日常使用APP时,要注意手机权限,不要随意给未知APP提供位置、通讯录等隐私权限,以此保护我们个人隐私。
法官说法
《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一条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刑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