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出现招聘远程“某宝”客服信息,在校大学生难抵优厚的兼职待遇,最终沦落成电诈分子的帮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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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杨是一名在校大学生,这天他在浏览网页时看到一则广告上写到“招聘远程某宝客服,工资日结,只需本人手机即可上岗”,小杨对这则广告产生了兴趣,便主动联系对方。对方告诉小杨“这项工作很简单,只需要小杨准备两部手机,一部手机登录微信或者QQ与他们的人连接语音通话并打开免提,再使用另外一部手机按照他们的指示拨打用户电话并同时打开免提,然后再把两部手机放在一起即可,不需要小杨说什么,只需要帮忙连接电话、语音以及拨打电话便行,工资为每天200元,当日结清。”
小杨心里一合计:“诶?这兼职很不错啊!不用像一般的某宝客服那样接打电话、联系客户,麻烦的很,只用帮忙拨打电话、连接语音便能够挣外快,可以说是非常轻松了,而且报酬还很丰厚,每天200元钱呢。”
小杨内心思考:为什么他们某宝商家不能直接和用户联系,还要多此一举,增加中间连线环节呢?难不成他们有什么见不得人的勾当不想让用户知道吗?或者说这些人压根就不是某宝商家,只是假借某宝客服的名义实施电信诈骗?
这时,小杨想到了最近看到的一则内容为“某宝客服联系要警惕”的预防电信网络诈骗宣传警示,不由心生怀疑,“万一真的是电诈人员通过自己的手机拨打诈骗电话,那我不就成诈骗的帮凶了吗?”但在几番纠结之后,小杨还是下定决心,毕竟这个兼职的待遇确实丰厚,工作性质也轻松,非常适合像他这样的学生党。
小杨内心活动:反正就算对方的人是在干些违法犯罪的事情,我也不过只是一个接电话的,既不清楚他们究竟在干什么违法的事,又没有参与到他们的违法犯罪活动当中,应该没有什么关系的。
侥幸心理之下,小杨不再多考虑,毅然决然地做上了这份“某宝客服”兼职工作,帮助对方连接语音、拨打电话。
起初,对方只是让小杨使用他本人的手机卡帮助拨打电话,一段时间后对方便以“开设多条客服专线”等名义让小杨多找些他同学、朋友的电话卡来拨打电话,并许诺每新找一个手机号码拨打电话就多给300元钱,于是小杨前后又通过借或者租的方式,找来了20余张电话卡用于帮助拨打电话,一个多月的时间里,小杨挣了1万多元,可谓是“收获满满”。
好景不长,突然一天,小杨接到了当地公安局的电话,让他到公安局配合调查,小杨怀揣着忐忑不安的心情去了后才知道,原来自己找来的电话号码被用于拨打诈骗电话,被害人因受骗报案后,警方通过电信数据查询记录找到了小杨。当天,公安机关便对小杨涉嫌诈骗案进行立案侦查。经过充分的调查核实,通过小杨本人和找来的电话卡拨打电话而被骗的被害人有6人,查实的被骗资金达到10万余元。案发后,小杨终于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对自己的行为悔恨不已,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开展侦查工作,提供线索帮助公安机关侦查上游犯罪分子,主动联系被害人赔偿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谅解。
最后,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检察机关认定小杨的行为涉嫌诈骗罪。但考虑到小杨是一名在校大学生,社会阅历尚浅,本案中也是因为被上游电诈分子利用才参与其中,在整个犯罪链条里为从犯。结合小杨案发后主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积极退赔了被害人损失,退缴了违法所得,检察机关最终决定对小杨作酌定不起诉。检察机关对小杨开展了训诫,要求学校、家长对小杨加强教育引导,同时依法建议公安机关对小杨以及其他提供电话卡的人员作出行政处罚。【文中人物、单位均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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邛崃市人民检察院 副检察长 杨忠诚
Q小杨构成诈骗犯罪的依据是什么?A: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提供信用卡、资金支付结算账户、手机卡、通讯工具的,以共同犯罪论处。在本案中,小杨为了非法获利,在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情况下,提供本人以及他人的电话卡,并帮助上游犯罪分子拨打电话、搭建远程语音连接,为上游犯罪分子使用他人电话卡拨打诈骗电话以及规避被查处风险提供了便利,可谓是上游电诈分子实施犯罪起到了不可或缺的作用。另根据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的相关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收购、出售、出租他人手机卡、流量卡、物联网卡20张以上的,为其犯罪提供的,可以认定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本案中,小杨不但提供本人手机卡,还向他的同学以租或者借的方式收集20余张电话卡,用于帮助上游诈骗分子拨打电话,属于情节严重,该行为已经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因小杨的行为同时触犯了诈骗罪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根据想象竞合的原则,则以诈骗罪犯罪论处,但因为考虑到小杨还是一名在校学生,又有自首、从犯等从轻量刑情节,检察机关秉持以教育、挽救为主的理念,对其作酌定不起诉决定。Q除了应负刑事责任外,参与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的人员有无其他方面的惩治措施?A:凡是经公安机关认定的提供个人银行账户、电话卡等帮助的,公安机关将联合人民银行、电信部门对相关人员实施惩戒措施,包括将违法违规记录到个人征信报告,在一定期限内暂停个人银行、电信非柜台业务,严管新开账户,一定期限内不能再新开账户等。对于实施了相关行为,但尚未达到犯罪程度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对其处拘留、罚款等治安处罚。
Q还有哪些类似行为可能涉嫌电信网络诈骗犯罪?A:一切为上游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提供帮助的行为,都有可能被以诈骗共犯论处,包括且不限于提供信用卡、资金支付结算账户,提供手机卡、通讯工具,非法获取、出售、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制作、销售、提供“木马”程序和“钓鱼软件”等恶意程序,提供“伪基站”设备或相关服务,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支付结算等帮助的,提供改号软件、通话线路等技术服务,提供资金、场所、交通、生活保障等帮助,帮助转移诈骗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套现、取现等。
文章来源:998法治大讲堂
编辑:盖丹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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