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日前,德州市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任职)审批备案工作的通知》(德组通〔2018〕23号),依据中央和我省有关文件精神,对社会团体职务及职数,在职干部、离退休干部、辞去公职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任职)及有关审批和备案程序做了明确规定。
其中,离退休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的,须符合以下原则:离退休干部在社会团体兼任职务(包括领导职务和名誉职务、常务理事、理事等),由干部所在单位党委(党组)审批并报市委组织部备案后方可兼职。兼职须由社会团体出具邀请函,所兼职的社会团体有业务主管单位的,须有业务主管单位的书面意见。同时要求:
1、社会团体必须是在国家、地区、行业和经济、政治、社会生活中起重要作用,在中介组织中有一定影响,并经民政部门批准成立;
2、确属工作需要,本人又无其他兼职,且所兼职社会团体的业务与原工作业务或特长相关的,经批准可兼任1个社会团体职务;
3、兼职的任职年龄界限为70周岁;
4、任期届满拟连任的,必须重新履行有关审批手续,兼职不超过两届;
5、除特殊工作需要外,不得兼任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得牵头成立新的社会团体或兼任境外社会团体职务;
6、退休后3年内不得在行业协会商会类社会组织兼职。
文件同时对相关备案程序做了具体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