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银行兼职办卡人员,男女不限,工资300元现结。”这类轻松赚钱的招聘消息吸引了不少想兼职的大学生。没料到,他们兼职办理的银行卡竟是被诈骗分子用于从事犯罪活动。7月11日,右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收买信用卡信息罪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余某、柯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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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发经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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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民警在侦办一起电信诈骗案件中发现被害人被诈骗的70万余元在打到诈骗分子指定的一级银行账户后,接着被快速地分流到了多个遍布全国各地的二级银行账户内。侦查人员顺着资金流向,找到了其中一个被汇入40余万诈骗赃款的二级账户的持卡人——在校大学生唐某。
大学生办理一张银行卡可得300元
2018年10月,在校大学生唐某通过同班同学认识了收购银行卡的犯罪嫌疑人余某。余某向其保证,办理一张银行卡就可以得300元,且收购的银行卡仅用于淘宝刷单,不会从事违法活动。当时手头拮据的唐某见有这等好事,未多加思考便答应了。在达成意向之后,他先是在余某的带领下使用自己的身份证同一名陌生男子办理并激活了三张电话卡。

接下来,又按照余某要求分别到农业银行等三个不同的银行使用自己的身份证开户办理新的银行卡,并绑定了刚刚办理的电话卡。余某要求唐某在办理三张银行卡时一并申请配套U盾,U盾额度越大越好,并把U盾及银行卡密码设置成其指定的数字。
余某还吩咐唐某,新的银行卡不能有任何交易记录,不能绑定微信、支付宝之类的软件。唐某在按照要求办理好业务后,就将新办理手机卡、银行卡及配套U盾一并交给唐某,并贴上标签注明手机号、银行卡及U盾密码。不久,余某在核实银行卡能使用后,通过微信将购卡费用共计900元转给了唐某。
非法中介转手一套银行卡可卖1000元
嫌疑人余某随后又以每套800元至900元不等的价格卖给同案犯罪嫌疑人柯某,柯某再以上千元的价格将银行卡转卖到了电信诈骗分子手中,最终成为了诈骗分子用于赃款分流的二级账户。经查,除唐某外,还有多名在校大学生受到招聘广告诱惑,以同样的方式将使用自己身份证办理的银行卡卖了给余某。
检察官经审查后认为
犯罪嫌疑人余某、柯某收买他人信用卡信息,足以使他人以信用卡持卡人名义进行交易,该二人行为已触犯《刑法》第177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涉嫌收买信用卡信息罪,遂做出批准逮捕的决定。
检察官提醒
根据《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规定,租售银行卡的行为可被处以1000元以内罚款。大学生出卖银行卡等个人信息不仅会导致个人隐私受到侵害,个人信誉受损;还为他人的诈骗、洗钱提供了便利的条件;此外,如若明知银行卡被用于诈骗、隐瞒犯罪所得、洗钱等,还通过办卡赚钱的行为,则还有可能构成共犯。
身份信息、银行账户信息等是重要的个人信息,要注意妥善保管,切勿为了一点小利就出卖银行卡等个人信息,避免此类“有偿开户”的诈骗陷阱。
图片来源/怀柔检察、网络 文字/文玉丹
审核/张馨月 编辑/廖靖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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